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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疑在北京红螺寺内被困冻死 园方被判担责

  石女士在回家探亲途中下落不明,家人几经寻找后接到警方通知,石女士已在怀柔红螺寺景区内的游道边死亡,且系非正常死亡。因认为景区管理者存在管理疏忽,石女士的家人将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对石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相关损失22万余元。

  家属:死于景区游道边 或因封山被困

  死者家人诉称,去年1月15日,石女士自张家口回湖南探亲过年,离家后便和家人失去联系。1月29日,石女士的丈夫许先生从怀柔警方得知,28日下午3点,在怀柔区红螺寺发现其妻的尸体。经鉴定,石女士系非正常死亡,不排除冻死,死亡时间最少在2到3天以上,死亡地点就位于景区内的游道边。

石女士家人后来得知,因下大雪,红螺寺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对景区封山,并封锁了通往主峰天门山的唯一通道,而石女士死亡地点正是在通往主峰天门山的游道边缘处,很可能是被困在景区内。

  家人认为,红螺寺公司作为红螺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内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红螺寺公司对石女士的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石女士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红螺寺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景区:质疑没买票进入 已尽保障义务

  本案一审时,红螺寺公司辩称,石女士并非通过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因此未与红螺寺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石女士死亡时,身上没有景区门票,而且根据警方调取的景区大门录像,也没发现石女士进入景区的画面。”其代理人表示。

  “景区周边村落还有多条路线可以上下山,这些路线不在红螺寺公司的管理范围内,石女士通过非正常渠道上山,景区管理人员根本无法知道她在景区范围内。”代理人指出,当日景区封山前,已确认所有正常进入景区的游客未滞留在大门至主峰这段区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大意,尽到了疏散和清查游客的义务。

判决:家人承担主责 景区亦有疏忽

  一审法院查明,石女士丈夫曾在公安机关多次叙述称,石女士精神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石女士的家人未尽到看护之责,导致其从家中离开,并在红螺寺景区内死亡,故原告对石女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恶劣天气情况封山前,红螺寺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合理地预见到封山行为可能造成滞留的游客无法下山的风险,红螺寺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石女士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红螺寺公司赔偿原告因石女士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红螺寺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红螺寺公司虽主张石女士由其他途径进入景区,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他途径的存在,且即使存在其他途径,作为景区管理者也应进行管理,在恶劣天气导致封山等情况下更应加强管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红螺寺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石女士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市三中院最终驳回了红螺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石女士在回家探亲途中下落不明,家人几经寻找后接到警方通知,石女士已在怀柔红螺寺景区内的游道边死亡,且系非正常死亡。因认为景区管理者存在管理疏忽,石女士的家人将北京红螺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对石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相关损失22万余元。

  家属:死于景区游道边 或因封山被困

  死者家人诉称,去年1月15日,石女士自张家口回湖南探亲过年,离家后便和家人失去联系。1月29日,石女士的丈夫许先生从怀柔警方得知,28日下午3点,在怀柔区红螺寺发现其妻的尸体。经鉴定,石女士系非正常死亡,不排除冻死,死亡时间最少在2到3天以上,死亡地点就位于景区内的游道边。

石女士家人后来得知,因下大雪,红螺寺公司于2015年1月24日对景区封山,并封锁了通往主峰天门山的唯一通道,而石女士死亡地点正是在通往主峰天门山的游道边缘处,很可能是被困在景区内。

  家人认为,红螺寺公司作为红螺寺景区的管理者,对景区内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红螺寺公司对石女士的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石女士家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红螺寺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余元。

景区:质疑没买票进入 已尽保障义务

  本案一审时,红螺寺公司辩称,石女士并非通过购买门票进入景区,因此未与红螺寺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石女士死亡时,身上没有景区门票,而且根据警方调取的景区大门录像,也没发现石女士进入景区的画面。”其代理人表示。

  “景区周边村落还有多条路线可以上下山,这些路线不在红螺寺公司的管理范围内,石女士通过非正常渠道上山,景区管理人员根本无法知道她在景区范围内。”代理人指出,当日景区封山前,已确认所有正常进入景区的游客未滞留在大门至主峰这段区域,不存在任何的疏忽大意,尽到了疏散和清查游客的义务。

判决:家人承担主责 景区亦有疏忽

  一审法院查明,石女士丈夫曾在公安机关多次叙述称,石女士精神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石女士的家人未尽到看护之责,导致其从家中离开,并在红螺寺景区内死亡,故原告对石女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在恶劣天气情况封山前,红螺寺公司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应合理地预见到封山行为可能造成滞留的游客无法下山的风险,红螺寺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石女士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红螺寺公司赔偿原告因石女士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红螺寺公司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红螺寺公司虽主张石女士由其他途径进入景区,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他途径的存在,且即使存在其他途径,作为景区管理者也应进行管理,在恶劣天气导致封山等情况下更应加强管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红螺寺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石女士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市三中院最终驳回了红螺寺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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