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查看个人资料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 个人资料
  • 人生简介
  • 配偶信息
  • 相册图片
  • 兄弟姐妹
  • 大事记
  • 姓名:劳乃宣 (laonaixuan)
  • 别名、笔名:字季瑄,号玉初,又号韧叟
  • 堂号、郡望:-
  • 性别:男
  • 血型:保密
  • 民族:汉族
  • 生卒年月:1843-1921
  • 籍贯: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
  • 担任职务:音韵学家
  • 所在地:
  • 联系方式:-
  • 祖辈:劳姓始祖 (laoxingshizu)
  • 代理:nongying(注册日期:2011-06-18 09:57:12)
    劳乃宣(1843——1921)字季瑄,号玉初,又号韧叟。河北省广平府(今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中国近代音韵学家。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礼教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劳乃宣坚持“本旧律之义,用新律之体”的修律方针,主张凡属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都纳入新刑律之中。他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社会的表现,目的在于抵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维持封建君主专制。
    同治十年(1871)进士,曾任直隶知县。光绪三十四年(1908)奉诏进京,任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授江宁提学使。宣统三年(1911)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袁世凯内阁学部副大臣。张勋复辟,被任命为法部尚书,借口年老未就职。劳乃宣坚持以封建三纲五常为修订法律的根本原则。他认为法律生于政体,政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风俗生于生计。农桑、猎牧、工商3种生计产生3种类型的风俗礼教政体,从而产生出家法、军法、商法3种类型的法律。中国是“农桑之国”,产生家族宗法伦理,“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由此产生家族主义的“家法”。修订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家族主义的“三纲五常”为根本原则。他向宪政编查馆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提出要把千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等“旧律有关伦常诸条逐条一修入新刑律正文”。他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其释放回来亦有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大清新刑律草案》不列上述条款不合民情。他认为新刑律只列有夫合奸罪,而无夫合奸不为罪,是“失之太过”,不符合中国人心。他主要按旧律分别无夫合奸与有夫合奸定罪,无夫合奸稍轻于有夫合奸才“最为平允”。他说“亲属相奸”是违犯礼教的大事,旧律定罪最重,而新律不设专条,就不能“维伦纪而防渎乱”。

 

    无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