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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岂能任性修订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岂能任性修订公司章程

  近期修订公司章程的不少上市公司出现不少涉嫌违规操作的问题,必须全面整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任何触碰法律底线、“任性”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都潜藏巨大危险,不仅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正常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最近,随着A股市场并购重组案例的增多,一批意在防止“恶意收购”的奇葩上市公司章程相继出现。统计显示,目前修订公司章程的数十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20家的“新家规”与现行《公司法》相左。这些名义上求自保的反收购行为,实际上是把公司章程凌驾于国法、社会公理之上,必须全面整治。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依法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尽管目前业界和学界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首先,既然公司是合同性质的公司,公司章程就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缔结的契约。其次,公司章程由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还约束公司既有及新加入者。再次,公司章程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议事规则不能与公司章程相抵触。对上市公司来说,公司章程在符合上述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更应体现出鲜明的法定性、自治性、公开性和真实性,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规范制度,对广大股东负责。

  然而,近期修订公司章程的不少上市公司仍有涉嫌违规操作的问题存在。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可代为履行股东大会职权;有的违规抬高股东行权门槛、违规限制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日前伊利股份披露的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公告,就将恶意收购定义为“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3%及以上股份或控制权的行为”。对此,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发出3封问询函,对“恶意收购”界定是否符合相关收购管理办法、是否违反公平原则、以“董事会是否同意”作为认定“恶意收购”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事宜,加强监管和问询力度。

  同样的问题,近期也出现在山东金泰、金路集团、雅化集团、中国宝安等上市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这些上市公司目前已接受交易所问询,并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尽管目前部分公司已取消公司章程修订,或修改了拟修订的条款,但仍有部分公司视国法和公理于不顾,至今未撤回不合规的所谓反收购条款。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任何触碰法律底线、“任性”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都潜藏巨大危险,不仅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正常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此,必须对公司章程修订程序进行规范,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在这个过程中,防止大股东以自治名义胡乱修改公司章程,防止有关方面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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