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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覃有土,男,1945年7月生,广西田东人。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等。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光明日报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险法概论》、《保险法学》、《债权法》、《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2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近50篇论文,其中多项获奖。
人物生平
  1970年毕业,任文书工作。1979年考入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攻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1982年结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84年中南政法学院复校后转入该校,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南政法学院副院长。1996年起任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2000年中南财大与中南政法合并组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后,任该校教授、副校长。2004年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院长至今。自1982年以来,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科研近20年,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学、合同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债权法、保险法、票据法、商法总论等课程、相继研究驻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和商业法基础理论等前沿领域,并在相关领域四次领先国内同行,具有开拓性和创建性;先后出版《债权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商法学》等专著十多部,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多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武汉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理事 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理事 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承担项目
  1、《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九·五规划项目,起讫时间为1997-2000,科研经费3.4万元。
  2、《商法基础理论研究》司法部1999年规划项目,起讫时间为1999-2001年,科研经费2万元。
学术观点
  在债法问题上,认为债是民法学的核心,合同制度为其核心之核心,但合同仅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种,它无法代替债梳制度。衡量国民系立法是否完善,当首行其债权立法如保。债权制度富于国际性,立法者应充分采其共通性少其区域色彩。
  在继承法问题上,认为继承权是所有权的派生,调整继承关系的继了法理当列入民法体系。完整的民法体还应包括婚家庭制度。与债权制度富于国性相反,婚姻,继了制度具有浓厚 民族色采,爱是海峡两岸婚姻,继承立法司法活动得以沟通的天然基础。
  在保险法问题上,认为保险的职能只能是组织经济补偿。通过收取保险费而积累起来的保险基金,类似银行储蓄的储蓄资金,是对作为一个总体的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不能视为保险人的利润而据以纳税,否则,保险的果将是不保险了。告知关非保险俣同义务,它只是合同成立前要保人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之前是不存在义务的。
在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上,认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是靠学生们争论出来的,也不是立法者所能解决的问题,经济法能够独立,应由实践去定语。
  在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上,认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各有其历史因由与法文化原则,二者各有其利弊,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予以肯定和否定。
  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认为社会保障法骒顺就成法(私权)社会化的产物,是从“契约”到“身份”变适的标志;民法骒社会保障法的私法文化,社会保障法是对传统民法于生存权保障之缺失的补充;社会保障法之研究与构建,应以生存权为中心,整合包括民法,劳支法与社会保障法之理念与价值,作一体化研究。
学术成就
  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及光明日报出版社等出版了《保险法概论》、《保险法学》、《债权法》、《民法学》、《商法学》、《社会保障法》等专著和教材20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近50篇论文,其中多项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