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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

沈德咏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8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一级大法官。
  1975.02——1977.12 江西师范学院(1983.11 更名为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学习。
  1977.12——1980.08 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助教、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
  1980.08——1983.07北京政法学院(1983.05 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诉讼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3.08——1986.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工作。
  1986.05——1988.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调研室副主任。
  1988.05——1993.0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2.03——1992.07 在江西省委党校第4期青年干部培班学习。
  1993.02——1997.0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5.09——1996.01 在中央党校第25期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03——1998.10 中共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99.09——1999.11 在中央党校第27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 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04——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大法官。
  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012年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