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
沈德咏,男,汉族,1954年2月8日生,江西省修水县人,1977年12月参加工作,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一级大法官。
1975.02——1977.12 江西师范学院(1983.11 更名为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学习。
1977.12——1980.08 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助教、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
1980.08——1983.07北京政法学院(1983.05 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诉讼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3.08——1986.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工作。
1986.05——1988.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调研室副主任。
1988.05——1993.0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2.03——1992.07 在江西省委党校第4期青年干部培班学习。
1993.02——1997.0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5.09——1996.01 在中央党校第25期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03——1998.10 中共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99.09——1999.11 在中央党校第27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 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04——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大法官。
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012年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1975.02——1977.12 江西师范学院(1983.11 更名为江西师范大学)外语系学习。
1977.12——1980.08 江西师范学院外语系助教、76年级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系团总支书记。
1980.08——1983.07北京政法学院(1983.05 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院诉讼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3.08——1986.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工作。
1986.05——1988.05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调研室副主任。
1988.05——1993.0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2.03——1992.07 在江西省委党校第4期青年干部培班学习。
1993.02——1997.0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5.09——1996.01 在中央党校第25期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1997.03——1998.10 中共江西省纪委副书记。
1998.10——1998.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1998.12——2006.1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99.09——1999.11 在中央党校第27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11——2008.04 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08.04——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长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二级大法官。
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正部级)、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
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上当选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012年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